案由 张小姐8月1日在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购了一辆“莲花竞悦”轿车并支付定金1500元。该公司销售员在介绍过程中反复强调自身为英国莲花上海唯一4S店,且该款“竞悦”为莲花公司在中国销售的第一款经济型轿跑。莲花作为世界顶级跑车品牌之一,它的高性能以及稀有度早已享誉全球,现在能以13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到该品牌旗下的轿车,这着实让张小姐心动不已,当即便签订了购车协议并支付了定金1500元。
然而回家后的张小姐发现,该车所标品牌为从未听说过的“欧洲之星”,并非介绍中所说的超级品牌莲花。明明是欧洲之星却硬要称自己是莲花,张小姐要求公司解除购买合同并退回1500元定金。
经过 经过调查了解到,这款经营者口中所称莲花公司在中国销售的第一款经济型轿跑,其实是浙江青年汽车与马来西亚宝腾公司旗下莲花工程合作研发的新车型,青年集团欲以该款车为主打将自主品牌“欧洲之星”打入国内汽车市场,因此“竞悦”只能说是含有莲花技术而并非是莲花汽车。
【点睛】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专家认为,销售商在出售汽车时刻意回避了其欧洲之星的真实身份,让消费者误以为竞悦为莲花产轿车,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将定金退还消费者。
对此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要过分注重品牌,品牌固然重要,但一件商品的真正价值应体现在其性能和质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