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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信培育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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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2日,从天津传出的一条消息,引起社会的震动。《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技术监控应当公开进行,隐蔽摄录的机动车违章行为将不能成为处罚依据。这标志着社会各界与交管部门争论多时的有关“暗中执法”的合法性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

  百姓:对“暗中执法”说不

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各地交管部门都借助包括“电子眼”等在内的技术手段进行执法,非现场执法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些地方采取电子眼拍摄和警察流动拍摄记录违章的数量,已占所有处理违章总量的两成左右。对此,社会反应十分强烈,不少市民通过媒体、网络,反映交警暗中设绊:躲在旮旯胡同或者是车里,手里拿着照相机,见到违法行为并不制止,直到拿到了违法的确切证据,才突然冒出来开罚单。社会由此对交管部门执法公正性产生怀疑,有人还因此将交管部门告上法庭。今年4月,安徽在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首都“创造”了一项交通违章记录,电子眼在同一地点记录了他105次相同违章,并因此作出罚款10500元、扣210分的处罚。杜宝良因不满非现场执法,开始状告北京某区交管部门。

一时间“杜宝良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并引发了人性化管理的新话题。驾驶员罗先生一说到电子警察,就觉得心烦。他说警察很多时候在暗处执法,拍摄违章就是为了处罚,让人感到警察是在路上和驾驶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在采访中,许多驾驶员都希望,交管部门在采用电子眼等有效科技措施“无情”执法的同时,应该更多注入人性关怀和服务的精神,创建一个公正、透明、一视同仁的执法环境。

  交管部门:由强硬到改进

今年4月中旬,针对备受争议的交警“暗中执法”问题,北京市交管局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交警暗中执法并不等于设陷阱,而是多种执法方式中的一种,是震慑违法行为的一种有力手段,应得到大力支持。有关人士认为,违章者绝大多数都是主观故意违法。暗中执法有利于提高驾驶人的守法自觉性,消除驾驶员的违法侥幸心理。他们还列举说,目前许多国家,都在采用暗中执法这种方式,发达国家良好的交通环境与“暗中执法”有密切关联。他们还强调,“暗中执法”符合法律规定,是交警行使执法权、查处违法行为的一种方式。为达到严格执法的效果,交管部门采取了多种手段,包括现场疏导指挥、电子眼监控、交警直接拍摄等,其中也包括暗中执法。

然而,时间仅仅过去了短短几个月,北京交管部门对“暗中执法”的态度就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主要是改进执法方式,非现场执法告知渠道增加了寄书面通知、街头信息亭两种方式以及时发布违章信息。

此外,民警暗中执法也将有所约束,如已采取抓拍方式记录的违法行为,民警不得现场再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据了解,目前的移动违法监测设备主要包括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北京市交管局规定,今后,凡已设有固定监测设备(电子眼)的地点,民警不得使用移动监测设备,拍摄同类违法行为;已采取抓拍方式记录的违法行为,民警不得现场再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进行二次处罚。民警使用移动监测设备工作时,乘坐车辆必须号牌齐全,并放置在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不得委托交通协管员,使用移动监测设备抓拍违法车辆。交管部门还将全面清理固定违法监测设备的设置。今后,固定违法监测设备重点安装在交通秩序乱点、事故黑点、警力控制不到地区。交管部门将用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行为,赢得被处罚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

交管部门给违章大户邮寄书面通知,这确实是“人性化执法”的一个良好方式。杜宝良的律师、北京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表示,完善告知环节,顺应了民意,“诉讼的一个主要目的已经达到”。交管部门现今作出完善告知环节的举措,顺应民意,真正体现了“执法为民”。杜宝良案官司本身输赢固然是诉讼的一个目的,但是,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希望交管部门能够完善相关环节,通过案件审理督促其改进工作。  

  专家:造就遵守公德的人

专家指出,交通秩序是一种社会公德,交通法规是维护公共秩序的工具,对交通法规的遵守体现的是公民的公共道德,强化和培养公民的公共道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问题的关键是,公民的公德意识如何培养?这通常有两个渠道,教育引导和法规处罚。教育引导是培养公民使其遵守公德成为一种习惯,但公德往往是与个人意愿、个人方便、甚至个人利益相矛盾的,这时就难免有不遵守公德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处罚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同时也从制度上对教育和引导起了辅助作用。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不遵守公德现象与缺少公德的人不是一回事情,我们的制度一定是制约不遵守公德的现象,而不能制约不遵守公德的人,因此,无论是教育引导,还是制度辅助,都是为了造就遵守制度的人,从根本上解决不遵守制度的现象。如果造就遵守制度的人,可以提出很多方法,类似人性化管理、严格执法管理等都是有效的办法,但前提只有一个,必须具有公信力,所谓公信力就是取信于公众信任的基本动机和公正、公平的基本做法。培育公民公德重要的是引导教育,这种引导教育在于着力塑造公民的公共道德意识。当公民在特定环境下,违反某种公共规章时,并不能说,他就是不遵守公德的人,而只是在他身上发生了不遵守规章的现象,这时对公民的处罚就应该建立在引导教育的辅助性措施上,这种辅助性并不排斥严厉和严格。

有关专家强调,一切措施的结果都是要造就遵守公德的人,这种处罚结果应该有两个方面:一是就被处罚的现象,公民应印象深刻;二是对处罚的依据,过程要令人基本信服,这种基本信服来自于规章制度的明晰和执行规章制度的公正,只有这样的处罚,才能让被处罚的人心悦诚服,至少不应该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从这个角度上讲,真正造就有公德意识的人,根本力量来自于社会公信力。

作者:王娅莉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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