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起食品安全,普通百姓虽然不是已经到了谈“吃”色变的地步,但在购买食品时也是提心吊胆,生怕遭遇食品“杀手”。造成食品安全这种尴尬局面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缺失,却是最致命的因素之一。因此,笔者认为,必须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思考、落实、建设和维护好社会诚信体系,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的社会信用力,以达到公众对食品安全消费的基本要求。
首先,改善企业信用状况是当务之急。商务部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企业每年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我国年财政收入的37%,国民生产总值因之减少两个百分点。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约2000亿元。我国企业现有信用状况让人如此担忧,改善企业信用状况已成当务之急。笔者以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规范。
其一,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强化以政府法律、政策指导为主导,食品行业同业公会制定自律规范为主体的形式,使食品生产企业增强诚实守信的观念与意识;其二,完善行业制约措施。各食品行业在同业公会自律规范的原则指导下,逐步形成制假售劣行为的末位排序、行业制约、自行淘汰等制度;其三,健全良好信用秩序。作为维系食品安全消费的企业,自身良好信用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而良好的信用来源于企业自身优良秩序的建立,而不是靠坑蒙拐骗来获取。所以,企业要使消费者信得过,必须在食品加工技术流程、企业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切实按照国家技术指标、认证规范来运行,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企业良好的信用秩序。
其次,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是重点。当前,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诚信体系建设领域里,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忽略了把培育和发展信用力作为重点来建设。对于迅速崛起的食品消费市场,仅仅依赖于政府的某些政策性干预,只不过是一项权宜之计,当务之急是要把食品安全体系的企业资信、信用制度评估、食品QS市场准入、安全消费预警等重点内容制度化、法制化、网络化,把那些缺乏诚信的商家实施的以次充好、以劣代优、以假乱真把戏,通过一定渠道和方式曝光。采用政府推动与市场培育相结合的思路,不断构建以社会信用机构为主体、政府政策扶持为主导、行业自律为重点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并在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的规范与调整下,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最后,建设依法行政的信用政府是关键。作为决策部门的政府,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实施食品安全决策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管理的科学化,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长效机制,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领域里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点控制,从源头阻断危害食品安全的途径,从而使公众的食品终端消费安全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