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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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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食品行业15大类食品相继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后,整个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工作也大面积铺开。从今天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6大类工业产品,将加入到“QS”的行列中。

  记者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于2005年6月29日经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从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涵盖了6大类重要工业产品。

  《条例》指出,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据了解,我国曾于1984年出台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制度。在旧条例实施过程中,曾出现过多头管理、重复取证,“发证慢、查处软”,发证和查处相脱节等问题。而此次条例的重新出台,将引导许可证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据国家质量监督司司长纪正昆介绍,《条例》中提到的6大类工业产品具体涉及86类产品目录,其中税控收款机和棉花加工机械,是国务院于去年单独确立的。根据设想,所有的工业品包括食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后,在产品的包装和产品上都要标注“QS”,但对食品和列入发证目录的工业品有所区别。

  “食品仍然沿用现行标志,即蓝色的底,白色的‘S’,下面有号。工业品也实行‘QS’标志,但颜色可以不一样。在编号上,现行食品使用的编号是‘QS’打头后面12位,而工业品原为‘XK’,后面10位编号,新条例实施后,依旧不变。”纪正昆解释说。

  杭州已有近千家企业获证

  杭州日报讯(见习记者邓国芳)据市质监局相关处室透露,目前我市已有700多家工业产品企业获得了产品生产许可证,加上之前已经取证的209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我市已有近千家企业具备了这6大类产品的市场准入资格。自我检验能力成问题

  《条例》中规定,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除了生产条件具备和技术条件成熟外,还必须要有自我检验检疫能力,这成了横在我市部分工业企业前的一道“难过”的门槛。据市质监局相关人士介绍,以往不具备自我出厂检测能力的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其次,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也是我市工业企业需要逾越的一道坎。另外,对新开办的企业,过去相关条例曾规定,受理申请之后可以有6个月的过渡期,可以允许生产,也可以允许销售。但在新的《条例》下已经不再适用。工业小作坊何去何从?

  在不久前的质监员动员大会上,市质监局局长潘荣琨曾感慨地说,目前有登记在册的证照齐全的食品企业太少,只有2000多家,很多食品企业仍游离在监控之外,而无证无照的作坊式加工厂就是最大的安全隐患所在。

  食品行业是最早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行业,目前28类食品中已有大米、肉制品等15大类,分别于去年元月和今年7月1日,被纳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体系中。而有消息透露,虽然这15大类食品已经被“QS”了一段时间,但目前我市已取证的这15类食品企业的比例只在40%左右。

  记者了解到,对于小作坊的监管方式,目前国家质监总局正在考虑专门的管理办法。而我市总体的方案为:一是要严打黑货,要坚决取缔“三无”;二是对有两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不具备发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管理部门会帮扶,帮助企业尽快创造条件取证。帮扶不起来的,报政府取缔;三是根据不同的地区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特别是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小作坊要采取特殊的办法,现在已经有几个措施,如限期整改、签订承诺书等。

  六个大类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七道门槛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政策解答

  问:《条例》确定了哪些制度?

  答:《条例》的发布一是确立了以保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生产许可证制度;二是明确了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体制;三是确立了生产许可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的四统一工作运行机制;四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严格规范了行政许可的程度制度;五是强化了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措施,加大了证后监督工作力度;六是强化了行政许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问: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几年?到期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许可证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问:企业若在生产、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会有何责任?

  答:企业未按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标准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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