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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检验监管意识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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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首先要解决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意识。在当前检验检疫工作面临巨大挑战的情况下,要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必须积极探索和创建科学有效的检验监管模式,改变一些旧有的、不适应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观念和意识。下面是笔者对转变检验监管意识的几点思考,供大家探讨。

  一、检验监管帮扶的对象不应只是大企业,也应该向小企业倾斜

  社会帮扶和救助的都是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因为不予以帮扶和救助,其生活将非常艰难甚至于无法生存。我们在检验监管中确定的帮扶对象,一般都是管理规范的大企业。大企业技术力量强,设备工艺先进,质量意识比较高,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规范。相比之下,小企业技术人员匮乏,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意识薄弱,管理人员水平不高,对政策法规及国外的技术标准要求不熟悉,因此,这些小企业更需要检验检疫部门的帮扶,指导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向他们及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国外的标准,引导他们加大科技投入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加强技术培训,等等。只有采取这些帮扶措施,才能逐步提高小企业产品的档次和质量,提升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准入门槛不应越高越好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外对产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为保证产品的质量,检验检疫部门对一些重点产品和敏感、高风险产品设置了准入门槛,如注册登记、备案、出口质量许可证等等,这些门槛的设置无疑对提高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门槛高度呢?笔者认为,准入门槛的高度应根据每种产品的风险性来确定。食品的风险性与机电、服装等工业品的风险性相比是不一样的,不同的工业产品的风险性也是不同的,那么他们的门槛就不应该在一个高度上。门槛高了,进来的产品少了,确实能保证产品质量,但这样会导致很多中小企业倒在门槛之外。而且,如果设置的门槛过高,脱离了实际情况,那么就很容易出现执行不力的情况,不利于检验监管工作的开展,也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三、不应过分追求检验监管的频次,而更应该注重检验监管的实效

  工作中,往往一提加强对企业的检验监管,首先就要增加检验监管的频次,而实际上,检验监管的质量与实效才是根本,而这并不是单凭提高监管频次就能实现的。可以说,每一位检验人员都可以按照规定的频次对企业进行检验监管,但并不是每一位检验人员都能做到检验监管扎实到位、卓有成效。特别在目前人员少、业务量大、检验监管任务重的情况下,不应过分追求检验监管的频次,而更应该重视检验监管的实效。要通过合理配置检验监管人员、增强其工作责任感、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提高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检验监管工作扎实、细致、有效地开展。

  四、检验检疫部门不应代替企业履行职责

  企业的路只能企业自己走,哪个部门和个人都无法替代。虽然检验检疫部门有很多好的管理模式、方法,但并不适用于每个行业、每个企业。检验检疫人员应该引导企业走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的路,而非检验检疫部门规划好的模式。应当充分发挥企业领导的能动性、创造性,因为他们是产品生产的组织实施者,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他们才是企业生存发展的主宰。我们的检验监管工作,主要是通过检测、检验、监管活动,发现企业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然后反馈给企业,督促企业进行分析、整改。而如何调整和改进,则是作为组织实施主体的企业的职责。一句话,检验检疫部门只能监督企业更好地履行这个职责,但永远代替不了企业本身。

  五、企业意识的转变是建立产品质量长效机制的关键

  建立产品质量长效机制有制度上的长效机制、管理上的长效机制和企业主体的长效机制。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制度上的长效机制;检验监管属管理上的长效机制;企业质量意识的转变、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管理的自我规范、自检自控能力的不断提高,则是企业主体的长效机制。只有制度上的长效机制、管理上的长效机制有效地施加到企业主体,并被企业主体所接受,继而建立起企业主体的长效机制,那么产品质量才真正有保证。检验检疫部门在对企业的检验监管过程中,不仅仅要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把关,更重要的是要改变企业薄弱的质量意识,落后的管理方法、管理模式和滞后的发展思路。企业意识的转变,企业主体长效机制的有效建立,才是建立产品质量长效机制的重中之重,也是我们实施检验监管的最终目的。

作者:苗延忠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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