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部现发布《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等2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97-2009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代替GBZ97-2002); GBZ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以上标准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GBZ97-200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