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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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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制定《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规定了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的基本条件和指标值。根据生态工业的特征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关键环节,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由经济发展、物质减量与循环、污染控制和园区管理四部分组成,并进一步细分为26个指标。

  修订过程中,根据生态工业园区目前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在《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4-2006)的基础上,增加了基本条件4项,具体指标5项,调整了部分指标值。随着生态工业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将适时再次修订。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适用于综合类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估。《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类工业园区。

  自《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实施之日起,《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4-2006)废止。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部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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