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刻不容缓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日前,由广州市法制办拟定的《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采集信息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个人隐私。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并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经过当事人同意,并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据《信息时报》)

  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便捷的信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的隐私随时处于泄密的危险中,公民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向公众暴露并被大量利用,因此而遭受的麻烦和骚扰随之产生。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某网,对2422名公众展开的一项调查显示,88.8%的人表示自己有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困扰的经历,98.9%公众支持立法保护个人信息。而这一切的根源在于,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的不完善。通过立法形成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已成为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我国的法律体系经过5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已相对完备,但公民个人信息立法的缺失,则亟待引起立法机构的关注。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有了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条款,但这种笼统而模糊的规定,远不能满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由于法律的缺位,导致当我们的私人信息突然被陌生人掌握,并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时,我们不知该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也不知该找哪个机构和部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大都是忍气吞声、不了了之,于是各种侵犯个人隐私、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现象和行为愈演愈烈。而现实生活中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环节越来越多,在个人简历、求职信、银行开户、网络注册、住院、填写各类表格的过程中,包括姓名、年龄、血型、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许多个人信息都有可能泄露。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公民个人信息亟待法律保护。由于法律的缺位,一些不法企业和机构明知泄密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非法行为,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在大行其道。

  在一个法制社会,公民个人隐私权受保护程度往往可以看出一个国家权利理念是否深入人心,以及公权对私权的保护程度,从中能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展水平。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这是一个法制社会、文明社会的必然选择。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法体系,按照国外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一般“除非经过本人书面申请或预先的书面同意,任何办事机构都不得通过任何通讯手段,向任何人或任何其他机构泄露记录系统中有关个人的任何记录”。否则,法律机构将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期待法律为个人信息保驾护航,让泄露和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为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作者:孙瑞灼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1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