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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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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今年4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据了解,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并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8352.2-2001。新标准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未来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引导我国机动车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高国产机动车的竞争力具有重大和积极的意义。现将新标准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供广大读者参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1类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5-2002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496-1979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T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691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T 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 1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

3 术语和定义 (略)

4 型式核准申请和批准
4.1 型式核准的申请
4.1.1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一种车型的型式核准申请必须由汽车制造企业提出,申请核准的内容包括一种车型的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等方面。
4.1.2 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提交型式核准有关技术资料。按本标准附录M的要求提交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材料。
4.1.3 若申请牵涉到车载诊断(OBD)系统,必须遵守第I.3章所述规程,并附上以下内容:
(1)A.4.2.11.2.8要求的附加资料。
(2)对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在C.5.3.1所述的Ⅰ型试验中,将造成污染物排放超出I.3.3.2表I.1中极限值时的失火百分率。
(3)对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将导致排气催化转化器永久损坏的过热时的失火百分率。
(4)详细的书面资料,全面叙述车载诊断(OBD)系统的功能性工作特性,包括所有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有关零件的清单,即:车载诊断(OBD)系统监控的传感器、执行器和部件。
  (5)车载诊断(OBD)系统故障指示器(MI)的描述。
(6)制造厂必须说明为防止损坏和更改排放控制电控单元的各项规定。
(7)适用时,其它型式核准复印件,并附带与型式核准扩展有关的资料。
(8)适用时,附件IB所述汽车系族的细节。
(9)为了进行第I.3章所述的试验,必须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汽车,此汽车代表了准备型式核准的带有车载诊断(OBD)系统的车型或汽车系族。如果检测机构确定所提交的汽车并不完全代表附件IB所述车型或汽车系族,则必须提交一辆替代汽车,若有必要,还需增加一辆汽车,以进行第I.3章所述的试验。
4.1.4 适用时,必须提交其它型式核准复印件,并附带与型式核准扩展和确定劣化系数的有关资料。
4.1.5 为进行第5章所述试验,必须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能代表待型式核准车型的汽车。
4.2 型式核准的批准
如果满足了第5章规定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该车型将得到型式核准机关的批准并获得型式核准证书,型式核准证书格式见附录B。

5 技术要求和试验
5.1 一般要求
5.1.1 影响排气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排放的零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必须使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论遇到哪种振动,都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制造厂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寿命期内,能有效控制其排气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这还包括排放控制系统所使用的软管及其接头,以及各个接线的可靠性,它们在制造上必须符合其设计的原始意图。
所有汽车必须装备车载诊断(OBD)系统,该系统应在设计、制造和汽车安装上,能确保汽车在整个寿命期内识别劣化或故障的类型。
如果满足了5.3(型式核准)、第7章(生产一致性)和第8章(在用车符合性)的规定,则认为满足了这些条款的要求。
禁止使用失效装置。
5.1.2 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由于油箱盖丢失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超标和燃油溢出。
(1)不可拿掉的自动开启和关闭的油箱盖;
(2)从设计结构上防止油箱盖丢失所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超标;
(3)其它具有同样效果的任何措施。例如,绳索栓住的或链条栓住的油箱盖;或油箱盖锁和汽车点火使用同一把钥匙,这时,油箱盖只有锁上时才能拔掉钥匙。
5.1.3 电控系统安全性的规定
5.1.3.1 任何采用电控单元控制排放的汽车,必须能防止改动,除非得到了制造厂的授权。如果为了诊断、维修、检查、更新或修理汽车需要改动,应经制造厂授权。任何可重编程序的电控单元代码或运行参数,必须能防止非法改动,并提供一定级别的保护措施,如果这种改动是按照IA.6.5规定的协定条文和诊断接口进行的,则至少相当于1998年10月版的ISO DIS 15031-7(1996年10月版的SAE J2186)的规定。任何可插拔的用于储存标定数据的芯片,必须装入一个密封的容器内,或由电子算法进行保护,并且对储存的数据必须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程序。
5.1.3.2 用电控单元代码表示的发动机运转参数,必须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规程(如:电控单元零部件焊死或封死,或密闭(或封死)的电控单元盒子)。
5.1.3.3 对于装在压燃式发动机上的机械式燃料喷射泵,制造厂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汽车使用过程中,其最大供油量的设定被非法改动。
5.1.3.4 制造厂可以申请对那些不必要求防护的汽车,豁免这些要求中的一项。型式核准机关考虑此豁免的准则将包括但不限于:性能芯片目前是否能供应、汽车高性能的能力和汽车计划销售量。
5.1.3.5 采用电控单元可编程序代码系统(如:电可擦除可编程序只读存储器)的制造厂,必须防止非授权改编程序。制造厂必须采取强有力的防非法改动对策,以及防编写功能,只有制造厂在维修时才能用车外电控单元访问程序。具有适当程度防非法改动的方法,将由型式核准机关进行批准。
5.2~5.3 (略)

6 型式核准扩展
按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的扩展,应根据下列条款进行:
6.1 与排气污染物有关的扩展(Ⅰ型和 Ⅵ型试验)
6.1.1 基准质量不同的车型
6.1.1.1 如果基准质量只要求使用相邻的较大二级或任何较小级的当量惯量,则型式核准可以扩展到该车型。
6.1.1.2 对于第二类车,如果须扩展车型的基准质量所要求使用的当量惯量小于已型式核准车型所用的当量惯量,且已型式核准车型测得的污染物质量在要求扩展车型所规定的限值之内,则可以批准其扩展。
6.1.2 总传动比不同的车型
在下列条件下,对已型式核准的车型,可以扩展到仅总传动比不同的其它车型。
6.1.2.1 对于在Ⅰ型和Ⅵ型试验中所使用的每一传动比,均须确定其比例:
式中,V1和V2分别为发动机转速在1000r/min时,已型式核准车型和要求扩展车型所对应的汽车速度。
6.1.2.2 对于每一传动比,若E≤8%,则无须重复Ⅰ型和Ⅵ型试验,即可批准其扩展。
6.1.2.3 如果至少有一个档位的传动比E>8%,但每种档位下,传动比E≤13%,则必须重做Ⅰ型和Ⅵ型试验,但经型式核准检测机构同意,可在制造厂选定的实验室内进行。试验报告必须送交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
6.1.3 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不同的车型
只要完全符合上述6.1.1和6.1.2规定的条件,则某一已型式核准的车型,可以扩展到仅在总传动比和基准质量不同的其它车型。
6.1.4 当某一车型按照6.1.1至6.1.3的规定获得扩展后,此扩展车型不可再扩展到其它车型。
6.2 与蒸发污染物有关的扩展(Ⅳ型试验)
6.2.1 在下列条件下,对装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的某一已型式核准的车型,可以进行扩展:
6.2.1.1 燃料/空气计量(即:喷射、化油器)的基本原理必须相同。
6.2.1.2 燃油箱的形状,燃油箱和液体燃料软管的材料必须相同。试验必须在截面和软管大致长度方面最恶劣的系族进行。由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决定是否接受不同的油气分离器。燃油箱的容积差必须在±10%以内。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必须相同。
6.2.1.3 贮存燃油蒸气的方法必须相同,如活性炭罐的形状和容积、贮存介质、空气滤清器(如果用于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等。
6.2.1.4 化油器浮子室的燃油容积差必须在10mL以内。
6.2.1.5 脱附贮存蒸气的方法(即:空气流量,起动点或运转循环中的脱附容积)必须相同。
6.2.1.6 燃油计量系统的密封和通气方法必须相同。
6.2.2 进一步说明:
(1)允许发动机尺寸不同;
(2)允许发动机功率不同;
(3)允许自动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两轮和四轮驱动;
(4)允许车身形状不同;
(5)允许车轮和轮胎尺寸不同。
6.3 ~6.4 (略)

7 生产一致性
必须按照附录M采取措施,来保证生产一致性。生产一致性的检查是以附录B的内容为基础。
汽车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控制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功能方面的生产一致性检查,是以附录B的内容为基础,必要时,是以5.2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试验为基础。
7.1 进行Ⅰ型试验时,如果型式核准的汽车具有一个或多个扩展,此试验可在附录A所述的车型或相关的扩展车型上进行。
7.1.1 在同一汽车系族的批量产品中任意选取三辆车,型式核准机关选定汽车后,制造厂不得对所选汽车进行任何调整。
7.1.2 尽管有C.3.1.1的要求,试验车辆不需磨合,试验是在从生产线下线合格的车辆中抽取的样车上直接进行。
7.1.2.1 然而,在制造厂要求下,试验可以在下列汽车上进行:
-行驶不足3000km的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行驶不足15000km的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按制造厂的磨合规范进行磨合,但不得对这些汽车进行任何调整。
7.1.2.2 如果制造厂要求磨合汽车("x"代表汽车磨合里程,对于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x ≤3000 km,对于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x ≤15000 km),其规程如下:
-分别测量第一辆试验车"0" km和"x" km的污染物排放量(Ⅰ型试验),
-计算每种污染物"0" km和"x" km之间排放量的渐变系数(EC):


此系数可以小于1,
  -其它汽车不必磨合,但其"0" km排放量需乘以渐变系数。
此时,用于生产一致性判定的数值分别为:
-第一辆车为"x"km测得值,
-其它汽车为"0"km 测得值乘以渐变系数。
7.1.3 样车按照5.3.1进行试验。以同样方式使用劣化系数。限值由5.3.1.4给出。
7.1.4 所有这些试验均应使用附录J规定的基准燃料。
7.1.5 如果型式核准机关对制造厂提供的生产标准偏差感到满意,对试验结果的判定按第MA.1章进行。
如果型式核准机关对制造厂提供的生产标准偏差感到不满意或者制造厂没有相关记录时,对试验结果的判定按第MA.2章进行。
7.1.6 根据第MA.1章或第MA.2章的判定准则,以抽取的试验样车数量为基础,一旦所有污染物都满足通过判定临界值,则认为该系列产品Ⅰ型试验合格;一旦某种污染物满足不通过判定临界值,则认为该系列产品Ⅰ型试验不合格。
当某种污染物满足通过判定临界值,此结论不再随其它污染物为了得出结论所追加的试验而改变。
如果不能判定所有污染物都满足通过判定临界值,而又不能判定某种污染物满足不通过判定临界值,则抽取另一辆车进行试验。
如果某种污染物的统计量既不满足通过判定临界值又不满足不通过判定临界值,在加抽车辆试验时,制造厂可随时决定终止试验。这种情况应判定为生产一致性检查Ⅰ型试验不合格。
7.2 进行Ⅲ型试验时,应对7.1.1抽取的所有汽车都进行此项试验。当按附录E试验时,测量结果必须满足5.3.3.2的要求。
7.3 进行Ⅳ型试验时,应按照第F.7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7.4 车载诊断(OBD)系统的一致性检查
7.4.1 当型式核准机关认为生产质量可能不满足要求时,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一辆车,进行附件IA所述试验。
7.4.2 若此车符合了附件IA所述试验的要求,则认为车载诊断(OBD)系统的生产一致性满足要求。
7.4.3 若所抽汽车不能满足7.4.2的要求,必须从批量产品中再随机抽取四辆车,进行附件IA所述试验。试验可在行驶里程不足15000km的汽车上进行。
7.4.4 若至少有三辆车满足了附件IA所述试验的要求,则认为车载诊断(OBD)系统的生产一致性满足要求。
7.5 如果某一车型不能满足7.1、7.2、7.3和7.4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的任意一条,车辆制造厂都应尽快采取所有必需的措施来重新建立生产一致性,否则应撤消该车型的型式核准。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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