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去年4月份,浙江管先生在某汽车销售点购买汽车时,销售人员告诉管先生,现在商家正在搞促销,购车不但有价格优惠,可以赠送面值5000元的代金券,并许诺这代金券不但可以在本店内使用,而且还可以做保险费支付。管先生和家人商量,觉得能赠送代金券十分实惠,便马上下了购车订单。
今年4月,眼见着代金券的使用期限快到了,管先生到该销售点用代金券支付汽车保险,却被告知代金券只能以6折折价抵用。经销商解释说,如果是购买店内商品或服务,代金券才可以足额使用,管先生对商家的解释十分不满意。
调查发现,代金券上面写着:“等同现金使用”,且并没有在代金券上写明使用范围,销售处也未在店内醒目位置上做出相应提示。专家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点睛】一些经销商推出的如洗车、换装饰品、办保险等代金券,消费者在得到它们的同时,一定要问清相关的使用规定。商家在赠送代金券时,也应就使用方法进行明示,但如果商家方面没有明示,则属于给消费者设置“消费陷阱”。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被欺骗后,请保存好证据,以便维权时使用。
【结果】经销商提出的“最终解释权”的说法实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行为。然而双方就代金券使用范围分歧较大,于是工作人员建议将代金券的使用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经协商,双方均对该结果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