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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也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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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介绍]

  近日,笔者到企业执行日常监督检验抽样任务时发现,甲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因为保管不善,被另一个生产相同产品的乙企业所使用。制定标准的甲企业质问乙企业,得到的答复是:企业标准没有专利,也不是什么秘密,应该公开免费使用。甲企业后来又搬出《标准化法》和《著作权法》,要求使用该标准的乙企业停止使用他们制定的标准,并补偿自己一定的费用,却遭到了乙企业拒绝。

  [分析]

  企业标准有没有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商业秘密的特征?《著作权法》是否保护企业标准的权利?甲企业的主张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吗?笔者就此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我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中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在执行这一规定的过程中,山东省质监局在关于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相关规章中,着重要求各市局为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做好保密工作。我国其他省(市)质监局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另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企业标准如工程技术等标准,是本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集体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本企业商业秘密的特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产品。而甲企业因为保管不善,致使自己的标准散落到企业以外。第一,这是一种缺少对自己企业知识产权保密意识的突出表现;第二,这种现象说明了这些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标准所承载的物权性缺少足够的认识。

  [讨论]

  企业标准所承载知识产权的物权性是指一家企业对自己的企业标准与该标准所规范的产品在知识产权上的依法拥有权。与此同时,排斥他人对这种企业标准与该标准所规范的产品在知识产权上进行涉足的权利。表现如下:

  一是专有性。所谓专有性对自己来说就是独占性,对他人来说就是禁止性。无论从《标准化法》对企业标准的规定上看,还是从企业的生产实践上看,一家企业的企业标准与该标准所规范的产品是不可能分离的。一项企业标准就是该标准所规范产品的精神形式,而按照该标准生产的产品就是该标准的物质形式。作为一家生产产品的工业企业来说,两者缺一不可,分割不开。专有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一项产品标准所承载知识产权的物权性,只能由生产这种产品的这家企业成为权利主体,只能由这家企业依法独占并且排斥他人支配其享有的知识产权的物权。在一项产品标准所承载知识产权的物权性上,他人无权涉足。例如:A企业以自己的企业标准为依据生产制造的产品,只有A企业具有这种产品所承载知识产权的物权;如果B企业以非法窃取A企业的企业标准为依据组织生产,或者以A企业的产品实物为依据测绘模仿制造了这种产品,那就是侵犯了A企业拥有的企业标准所承载物权性的专有性。

  第二个方面,生产产品的企业对窃取或者变相窃取本企业所制定企业标准的行为有制止权。具体到一项企业标准,其他的任何企业都无权按照这项企业标准来组织生产。举例说明:经过长期努力,潍坊市某县A企业试制成功了高性能的草坪修剪机,投入市场后不久,在市场上发现B企业生产制造正在销售的草坪修剪机产品除了外观与自己的产品有所差别以外,内部构造完全一致。于是,潍坊市A企业就以B企业生产制造的草坪修剪机的《产品说明书》与实物为证据,对B企业非法模仿制造本企业的产品为理由,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B企业停止非法侵害,并且赔偿经济损失。

  二是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企业标准所承载的物权只能在一定时间里存在的权利。这里的“一定时间” 是指法定时间,也就是企业标准所承载的物权只能存在于一定的期间里,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就不再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有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某项企业标准这种规范产品精神形式的无形性决定着这种精神形式终久会随着时间的延续而停止在生产中的使用。倘若不对企业标准所承载知识产权的物权性加以时间的限制,对企业生产的发展是不利的。

  第二个原因,企业标准所承载知识产权物权性的载体——产品的实物是有寿命的,产品实物的自身存在就具有一定的期限性。所以,从法理上说,企业标准所承载知识产权的物权性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第三个原因,企业标准所承载知识产权物权性的时间性,从另一个角度又可以理解为企业标准所承载知识产权信息价值的有效期。这是因为,虽然企业标准所承载知识产权的信息可以通过其他的特定形式长期保存于世,但是,人类总是要在前人知识产权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地创造出新的知识产权成果来推动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企业标准所承载知识产权的信息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失去其原来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企业标准这种规范产品的精神形式,还是企业标准的物质形式——产品的实物一样,在社会上的价值都具有时间性。

作者:王建贵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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