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晚,在中央电视台2004年3.15晚会上,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刘兆彬对社会发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规定》对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汽车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缺陷汽车产品的主动召回程序和指令召回程序以及法律责任都做出明确规定。
今后按照《规定》,汽车消费者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进口商投诉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另一方面,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于明知有缺陷或隐瞒不报的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曝光,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规定》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这项制度有效实施。今后,广大消费者可以向主管部门设立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投诉。同时,《规定》相关的其他问题,也可以在上述网址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