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日本、韩国、加拿大、美国、欧盟等国家及地区通过食品立法、对食品标准进行修改等,对进口食品相继作出了新规定。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国内相关企业,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日本通过立法对进口农产品实施新贸易措施
《食品卫生法》及其修正案新的《食品卫生法》对不合格的进口食品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增加了农残、药残的限制项目,对多次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的地区将全面禁止进口。修正案则进一步强化进口农产品检查制度,规定农产品只能使用108种农药。
《种苗修正案》 该修正案规定,未经缴纳专利费、擅自利用日本植物种源生产或改良的农产品,个人侵权者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企业侵权最高处以1亿日元的罚金。该修正案已于2004年4月实施。
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 最近,日本农林水产省决定在2005年前建立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目前已开始对牛肉进行认证。实施认证制度将增加出口企业成本,增强日本国产农产品的非价格竞争力。
韩国对经辐照处理的食品标准进行修改
韩国最近对经辐照处理的食品标准做了修订,但新标准的生效日期尚未确定。据了解,食品经辐照处理后,可起到抑制发芽、发根、防霉及杀灭昆虫的作用,是保存食物的一种经济而有效的方法,但是人们对这样的食品是否含有射线或残毒、是否会致癌产生疑问。为避免辐照食品在流通上发生混乱,国际上已制定了有关食品辐照的规格,作为国际间食品辐照的标准。
韩国还制定了有关加热处理家禽制品进口卫生条例,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据悉,新规定强调家禽制品必须进行加热处理,具体要求是:在70℃高温下加热30分钟,在75℃高温下加热5分钟,在80℃高温下加热1分钟,并要求出口地区的加工厂和养鸡场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允许有禽流感发生过。
美国FDA禁止销售含麻黄碱的减肥食品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新近签署一项最终条令,禁止继续销售含麻黄碱的减肥食品,禁用麻黄类食用补充剂。这是美国第一个有关食用补充剂的禁令。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部长汤姆森说:我要报告给大家,我们将要禁止麻黄类的食品补充剂,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将发布这些产品的消费警告。FDA已经向62个生产厂家通报,告诉他们,当禁令生效后,必须停止销售这些麻黄类产品。据称,近年来,美国有100多起死亡都可能与死者服用含有麻黄的产品有关。
欧盟对进口红辣椒有新规定
欧盟官方公报近日发布第2004/92号欧委会决议,要求对进口红辣椒及咖哩粉加强检查与检验。每批进口产品都必须附带一份检验报告,证明其不含苏丹红一、二、三、四号染料。没有检验报告的产品,一律在欧盟口岸接受检验。各成员国也可对带有检验报告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检,发现含有违禁物质的产品一律销毁。
欧盟在近期发表了强化限制可能招致误解的食品标签和广告宣传的新规定。新规定扩大了限制对象,不仅涉及营养和功能性,还扩大到对健康有关的文字,如对低脂肪、低糖和高食物纤维等文字内容的限制。只有经过科学试验证明有效,才可以在商标标签和广告上宣传,其他一律不许在标签和广告中出现,一般如食品和饮料标签中经常出现的“减肥瘦身”这种使人联想到低热量的用语不允许使用。
欧盟委员会对婴幼儿食品中的毒素限量标准进行了补充。草案规定,在包括谷类食品在内的婴幼儿食品中,毒性最大的黄曲霉毒素B1的最大限量为0.05微克/千克;在婴儿配方食品及改进配方中,黄曲霉毒素M1的最大限量为0.025微克/千克,赭曲霉毒素A的最大限量为0.3微克/千克;在生产过程中,赭曲霉毒素A的使用量不得超过0.5微克/千克。该草案预计近期实施。
从今年开始,欧盟将正式禁止含有320种农药宾农产品在欧盟销售,其中涉及我国农药的农产品多达60余种。由于这些农药属我国种植业常用的品种,欧盟此项禁令将对我国水果、蔬菜等多种农产品出口欧盟构成壁垒。欧盟对我国茶叶的农残检测项目也由29项增至62项。
加拿大限制中国富士苹果进口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发布公告,禁止进口中国陕西省的富士苹果。因为加拿大检验局在陕西苹果中发现不明虫蛹和螨,而加拿大苹果中没有这两种害虫。加拿大食品检验局表示,加拿大仍允许从其他省份进口富士苹果。该公告中同时禁止进口中国的梨——加拿大在检验中发现中国的梨带有交链孢属,这是在中国梨上首次发现的一种真菌。
智利制定进口蜂蜜和蜂产品卫生要求草案
智利制定了进口蜂蜜和蜂产品的卫生要求草案,新草案涉及蜂王和工蜂、蜂王浆和蜂胶的进口卫生要求和检测标准。据了解,蜂蜜是我国传统的出口商品,蜂群数量和主要蜂产品出口均居世界第一。但由于我国蜂农知识技术水平有限,使出口蜂蜜中农药残留物超标现象仍未消除,导致我国蜂蜜出口受到了很大挫折。
澳大利亚对进口养殖虾进行硝基喃检测
在澳大利亚海鲜进口商协会等水产业团体的游说下,澳新食品标准局决定对来自亚洲特别是中国的进口人工养殖虾进行硝基喃检测。如在进口虾中查出硝基喃残留,这些进口虾将被销毁或是运出国境,费用由进口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