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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质监系统学习宣贯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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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和细化,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条例》对监察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新《条例》,昆明市质监系统近期掀起了学习宣贯新《条例》的热潮。

  官渡、盘龙、东川质监分局和富民、嵩明县质监局分别召开专题学习会议,组织干部职工全面学习新《条例》的出台背景、修改原则和修订内容,重点对修订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讨,与老条例进行认真对比,分析不同之处,正确掌握法规的内涵,针对修订部分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事故调查处理、监察范围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等方面提出了工作思路和建议。

  据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5年多来,对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修改后的《条例》一是增加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二是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三是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条例》跟随形势发展,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新《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落实企业责任主体,加强节能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学习和讨论,昆明市质监系统干部职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加深了对新《条例》的理解,更加明确了特种设备监管的职责、任务和要求,为新《条例》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县(区)局领导还要求干部职工在工作实践中边干、边学、边提高,将新《条例》熟练运用于日常监管中,切实履行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质监局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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