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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未经检验检疫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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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黄石检验检疫局在一次检验工作中发现,黄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进口的X射线荧光分析仪设备,未经检验检疫,擅自开箱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黄石局对该企业实施了4.5万元的罚款。

  据悉,该公司进口的X射线荧光分析仪货值13万美元。该货物从上海口岸进口,在当地海关办理了调离手续。上海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上标注该批货物调往目的地黄石实施检验检疫,同时也明确该批货物未经检验检疫不得擅自销售或使用。但由于该批货物的收货人与报关单位、报检单位之间缺少沟通,收货人不熟悉进口设备的相关法律程序,用户收到货物后未经检验检疫,便擅自使用。

  检验检疫机构提醒各外贸企业和有进口业务的相关单位,要熟练掌握与外贸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明确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密切关注检验检疫机构发布的公告、通知等,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新信息,积极应对,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要保持与检验检疫机构的交流与沟通,业务上的不明之处多进行事先咨询,以避免违法案件发生。

作者:黄冶钢 贺晓杰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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