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保局1月8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对全市新注册登记牌证的所有轻型汽油车以及市内使用的公交、环卫、邮政、市政建设用车,提前实施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四标准),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达标车辆。
此次提前实施的“国四标准”等效于2006年以后欧盟成员国执行的“欧Ⅳ”标准。机动车排放控制需要在符合“国三标准”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30%至50%的污染物才能达标。按照标准规定,全国范围内最晚将于2011年起实施“国四标准”。
据测算,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四标准”后,轻型汽车单车污染物排放将进一步降低50%左右,中型汽车单车排放可进一步降低30%左右,颗粒物排放更可降低80%以上,对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上海的空气环境质量将起到显著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