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你单位《关于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备案的函 》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第5.1.3、5.1.4、5.2.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3.0.1、4.1.2、4.1.5、4.2.1、4.2.3、5.2.5、5.2.8、5.2.13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4.4.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32-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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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160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