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申请备案的函 》(京建科标备便[2008]14号)收悉。经研究,将第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29-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强制性条文(30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