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潍坊市质监局稽查局执法人员对一挖沙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及时发现并查处其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擅自从事气瓶充装违法活动的案件。
在公司厂区内,执法人员发现一批液氧和液体二氧化碳储罐,在其旁边分别架设了一条氧气充装线和二氧化碳气瓶充装线,工人们正在作业充装氧气气瓶和二氧化碳气瓶。当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提供其从事气瓶充装业务的相应许可,企业负责人始终回避询问无法提供相应资质。
经进一步查证落实,该挖砂船生产企业此前并没有按规定提出取证申请,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从现场情况看,该企业涉嫌两大违法行为,一是储气设备涉嫌非法安装。该设备作为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安装前要到当地市级质监部门进行告知,安装过程经法定部门监督检验合格,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二是非法充装。没有经质监部门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充装。
由于具有高度危险性,国家对气瓶充装做了严格规定,明令禁止由汽车罐车向气瓶充装、气瓶向气瓶充装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充装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气瓶充装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安全设施方能充装气瓶。 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无证充装气体气瓶的行为。目前该案正在处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