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
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
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