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使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电力行业的生产实际和国际交流,规范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使用和运行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且不具备制定为行业标准条件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第五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具体管理工作。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草拟、编号,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审批、发布。
第六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DL/Z"构成。
DL/Z xxxx---xxxx
DL/Z 代号
Xxxx 顺序号
Xxxx 发布年号
第七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列入每年的《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在《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中,用”DL/Z”注明。
第八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参照GB/T l 《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和DL/T600《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其中:
一、指导性技术文件中,凡提及“指导,性技术文件”自身时, 采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方式叙述。
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前言中, 还应当说明需要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理由,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编号和名称及其采用程度。同时注明: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参考。有关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反映。"
第九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印刷格式,比照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2部分: 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将封面和首页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将电力行业标准的编号改为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取消实施日期,其他各处作相应改动。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电力行业标准出版单位出版。
第十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程序,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或转化 为电力行业标准或撤销。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行业标准,应当在该行业标准的前言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属科技成果,按《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参与科技成果奖的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