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1986年11月6日(86)冶标字第254号文发布]
根据国家经委经质[1986]246号文《关于印发全国采用国际标准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的要求,产品标准要进行分等分级,现将冶金产品标准水平等级评定办法规定如下:
1.总则
1.1 冶金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一般分为国际先进标准、国际一般水平标准和国内平均先进水平标准(合格品标准)三级。
1.2 标准水平的对比对象为ISO、IEC和它们认可的国际组织的标准以及美国、德国、英国、苏联、法国、日本的标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准。
1.3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比的国外标准一般指它们的国家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对比的国外标准可以为它们的国家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1.4 对各对比对象进行分析以后,只能选中一个标准作对比对象,不搞世界之“最”,即不允许将各国标准的高指标拼凑在一个标准中。
2. 标准水平等级评定条件
2.1 国际先进水平标准:标准综合水平达到各对比国标准中最先进的标准水平。
2.2 为了使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企业必须制定保证使实物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内控标准,并附有第三方公证单位的证明产品实物水平确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资料,一并报部审批。
2.3 国际一般水平标准:标准综合水平达到各对比标准中一般标准的水平。
2.4 国内平均先进水平(合格品)标准:标准综合水平达不到上两级标准水平的现行冶金产品标准。
2.5 国际、国外标准系指国外现行的冶金标准。
2.6 综合水平系指标准中规定的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各项要求,包括技术条件、品种规格、包装标志、试验方法等都应进行评定。
2.7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指标中任一项要求达不到国际先进标准的水平,或国际一般标准水平,则不能认为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或国际一般水平标准。
2.8 我国现行标准中高于国际先进标准水平或国际一般标准水平的,应予以保留,一般不得降低。
2.9 单一的品种标准、包装标志标准、储运标准、名词术语标准、验收规则标准等,如综合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则认为达到了国际先进标准水平。
2.10 标准水平升级时,应同时确定原标准的水平并确定原标准是否作废或保留,影响技术条件指标大小的理人方法标准,原标准作废与否,应与技术条件同步。标准水平升为国际一般水平者,原标准为国内平均先进水平,即合格品标准,标准水平升为国际先进水平者,原标准为国际一般水平,即一等品标准。对合格品标准应限期取消。
3. 理化检验方法标准
3.1 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分为国际先进水平标准和国内平均先进水平标准(合格标准)二级
3.2 标准综合水平达到各对比国标准中最先进的标准水平,则认为达到了国际先进标准水平。
没有国外先进标准对比而由国内自行制订的标准,如能满足优等品、一等品技术条件检验要求的也被认为是达到了国际先进标准水平。
4.无对比对象的产品标准其水平等级评定办法
4.1 无对比对象的标准水平有取类比法评定,即与国际、国外类似标准进行对比。
4.2 完全取决我国资源的标准,如其最低一级产品技术要求不低于国外先进标准水平者,即认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如最低一级产品技术要求不低于国际一般标准水平者,即认为具有国际一般水平的标准。
4.3 如果收集到国外实物,亦可以和实物进行对比。
5. 其它
5.1 为了提高产品质量,今后不再制订平均先进水平标准。现行平均先进水平(合格品)标准要逐步向国际先进水平和国际一般水平的标准过渡。
5.2 为便于识别不同水平的标准等级,在标准文本最后的“附加说明”之后加上“标准水平等级标记”,即在标准编号后加上Y、I、H汉语拼音大写字母,以利于在生产技术管理和经营活动中使用。
例如
GB××××-86Y
GB××××-86I
GB××××-86H
Y为优(优质品)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表示国际先进水平标准;I为一(一等品),用罗马数字代替,表示国际一般水平标准;H为合(合格品)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表示国内平均先进水平标准。
5.3 企业标准划分等级可根据本办法,由省市冶金厅(局、公司)制订细则。
5.4 各个专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划分等级的细则。
5.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