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1990年11月9日(90)冶质字第681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适应冶金企业升级、产品创优的需要,对一些冶金产品企业标准的水平进行评定或级(以下简称评级),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标准水平评级只限于作为交货依据的产品企业标准及其配套的试验方法标准,不包括企业内部使用的中间产品和其它基础标准。
第三条 在企业升级中,申报国家特级、一级、二级企业的产品和创优产品企业标准水平等级的评定工作由质量标准司负责。具体技术工作由质量标准司或有关司局委托给冶金信息标准研究院或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评议。
第四条 产品企业标准需要评定标准水平级别者,须按规定向冶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申请。
第二章 产品企业标准水平评级原则
第五条 企业标准水平等级按《冶金产品标准水平等级评定办法》规定,分为国际先进水平标准、国际一般水平标准和合格品标准三个等级。
第六条 企业标准水平评级,只评定国际先进水平标准和国际一般水平标准两个等级。
第七条 企业标准水平对比对象及其它未尽事项均按《冶金产品标准水平评定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企业申请评定标准水平的条件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标准,可申请企业标准水平评定:
1. 本企业主要产品的企业标准;
2. 已列入《全国主要工农业产品目录》的产品企业标准;
3. 尚无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标准,不予以标准水平等级评定:
1. 不具备生产先进水平产品设备者;
2. 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水平已班次级达到国际先进标准水平者;
3. 企业标准水平低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者;
4. 尚未鉴定转产的新产品的技术条件;
5. 将要淘汰的产品的企业标准。
第十条 申请评定企业标准水平需报如下材料:
1. 申请书(41KB):按各栏要求认真填写,要有企业领导的意见和公章。
2. 标准文本:标准编号按GB/T1.1规定,条文简明准确,文字清晰工整。
3. 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包括说明制定企标的原因,确定技术指标的依据,参照国外标准的情况,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用户使用情况和意见。
4. 主要技术指标对比分析表:包括该企业标准与国家、行业标准,与国内先进水平、国外先进水平标准等比较的内容,按栏填写。
5.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受理。
第四章 企业标准水平的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按本《办法》的要求,将申请评定的材料一式四份,于每年的三月底以前,报冶金部质量标准司。
第十二条 冶金部质量标准司收到申报材料后,经过初审,对具备评定条件的企业标准将由质量标准司或有关司局委托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或其它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后,由质量标准司和有关司局审定,由质量标准司统一发布评定结果,通报申报的企业。一般每年的六月底或年底前各发布一次。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评定时,应向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或其它标准化归口单位交纳评定费,每个标准1000元(含10%管理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冶金产品企业标准水平等级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冶金工业部质量标准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