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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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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标志着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地方灾后恢复重建文件,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从中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必将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为最终夺取抗震救灾的胜利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纵观整个《条例》不难发现,《条例》为我们规划了完整、周到、严密的灾后恢复重建“路线图”。不仅有灾后产业振兴计划,还有灾后社会重建规划;不仅对重建规划的编制主体、原则、要求和程序作出规范,而且要求吸收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干部群众的意见;不仅要重建灾民的城市家园,还要重建灾民的心灵家园;不仅明确了恢复重建的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原则,而且对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工程质量监管作了严格规定;同时,还规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等。显然,《条例》是在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做出的科学决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时代精神。

  灾后重建,法制先行。突如其来的灾难,打破了灾区整个社会正常运作的社会秩序。这种断裂使得灾后社会重新运作面临着千头万绪的纠缠。相对于救援和安置工作而言,灾后恢复重建更是一项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的工作,这就需要一个具有较高法律效力和高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指导,把它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条例》所确立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规定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成为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凝聚社会力量,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开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可以有效地堵住一些灾后重建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实现灾后重建工作效益的最大化和浪费的最小化。

  我们是一个崇尚法治的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任何事情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灾后重建工作也不例外。汶川地震,这场巨大的人类灾难,在给我们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在考验我们依法治灾、依法救灾的能力和水平。《条例》的迅速出台,显示出我国的法制具备应对重大突发灾难事件的能力,也让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到国家每个民众的心中。《条例》的出台为今后处理灾害事故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范本,也为我国制定应对社会突发事件应急法规制度进行了探索,在我国法制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相信,在《条例》的指导下,灾民的家园一定能更快更好地得以重建。

作者:孙瑞灼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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