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6月8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的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即将展开。这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行业众多,很多事情需要统筹协调,科学安排。要保证这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做到质量与效率、眼前与长远的协调统一,实现科学恢复重建,亟须有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进行规范。为此,国务院制定了该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活动,明确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恢复重建中的责任,确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进行,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问: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恢复重建的重点是什么?对城镇和乡村的恢复重建分别有什么要求?如何保证恢复重建的工程质量?
答:按照条例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为了保证恢复重建的工程质量,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抗震加固措施。条例规定,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二是,规范重建的规划选址。条例规定,对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乡村以及重建工程,其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
三是,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并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对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抗震设防提出特殊要求。条例规定,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五是,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问:捐赠款物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管,是社会关注焦点、热点问题。条例在资金和物资的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从四个方面对捐赠款物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管作了规定:
一是,严格对捐赠款物的监管。条例规定,受赠人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公开,并接受监督。
二是,规范档案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应当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三是,规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与使用。条例规定,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四是,建立举报制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文摘自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