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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奇打火机禁令延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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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欧盟委员会采纳2008/322/EC号决议,延长非防小孩(非CR)和新奇打火机(即对儿童具有特殊吸引力的打火机)的总体销售禁令,并于2008年5月11日生效。该决议将禁令延长至2009年5月11日,此后,根据情况,亦可对决议进行再次更新。

  该决议延长了自2008年3月11日起生效的总体禁令(决议2007/231/EC对此作出规定),并对2006年的一份决议即2006/502/EC号决议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2006决议主要内容如下:

  1.打火机的定义覆盖可充填式和一次性的打火机。但是,不包括寿命至少在5年以上的可充填式打火机和下列打火机:

  书面质保至少2年;

  可修理和可安全充填;

  包含可修理的打火装置;

  部件磨损后可替换或修理的。

  2.防小孩打火机是指51个月以下儿童不能使用的打火机,这样规定的原因是考虑到诸如使用时的用力、设计、打火装置的保护或打火的复杂性。

  3.如果打火机符合任何对应于EN13869:2002规定的国家标准,或符合非欧盟国家、具有等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打火机将被认为是防小孩的。

  4.为了允许上市,打火机需通过符合上述认可的标准的或非欧盟国家法规规定的防小孩安全检测。

  5.生产者(或欧盟进口商)将根据请求持有或提供:检测机构签发的防小孩测试报告,所有打火机的符合性证明和相关生产记录文件,和新的报告(如果生产者的打火机型号有相关变化的话)。

  6.全面禁止形状吸引儿童的新奇打火机(如卡通人物、轿车、玩具、乐器、食品等形状)。

  2007/231/EC决议进行了如下修改:

  1.成员国须保证,从2008年3月11日起,只有防小孩打火机供应给消费者。

  2.成员国须从2008年3月11日起,禁止向消费者供应新奇打火机。

  随着2008年5月11日2008/322/EC决议的实施,成员国相关机构将继续检验2006年决议的规定和其修改部分是否实施,确保没有向消费者供应非防小孩和新奇打火机。成员国对没执行该禁令的预计将采取相关措施。

作者:徐世文 薛元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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