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新疆将对建筑装修防火材料实行见证取样检验。
近日,笔者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凡是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或见证取样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装修材料,严禁使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监督过程中,应查验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对未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