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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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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质监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涉及到不少程序问题,如公民、法人要求听证的罚款数额不同、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不同以及对公民、法人在送达上要求不同,等等。所以说对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也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

  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的市场主体也越来越多。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相对人作了三种分类,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主要主体作一具体分类,供大家在行政执法中参考。

  《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例。公司属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我国的合伙企业形式主要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的特例。合伙企业属其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属其他组织。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属法人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法人组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属法人组织;不符合法人条件、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属其他组织。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其他组织。外国企业在我国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应属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属公民。

  此外,在行政执法中有时也遇到筹建中的法人企业发生违法行为,一般认为,筹建中的法人属合伙组织。如法人成立,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如法人未成立,法律责任应由发起人承担。

  综上所述,在具体行政执法中应认真审查行政相对人营业执照等有关情况,对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作准确认定,从而准确适用相关程序。
作者:李春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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