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县质监局根据举报对辖区内一肥料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正在把购进的粉状磷肥(过磷酸钙、获证产品)进行再加工生产成颗粒磷肥,然后装进废旧的塑料编织袋里,颗粒磷肥现有25吨;同时,该厂正在生产BB肥,BB肥使用的新复膜塑编袋上标注他人的厂名、厂址等标识,BB肥现有15吨。经查实,该厂未申领磷肥和BB肥的生产许可证,只取得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生产许可证,且BB肥属假冒产品;该厂生产的颗粒磷肥是作为原料生产BB肥的,其中颗粒磷肥生产共计30吨、已使用5吨,BB肥生产共计20吨、已销售5吨。此案在提交审委会审议时,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首先,该厂生产颗粒磷肥虽不直接用于销售,但作为原料生产BB肥予以出厂销售,应申请取得颗粒磷肥的生产许可证,但其未申领,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其次,该厂生产BB肥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属于两个违法行为,应分别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合并给予处罚(其中违法生产的BB肥和违法所得只没收一次,罚款予以累加)。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该厂生产颗粒磷肥的处理意见与第一种意见相同;但对于该厂无证生产假冒BB肥,认为其假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掩盖无证生产行为,即其最主要的违法行为是无证生产,应适用与其违法行为最相近、最直接的法律法规,即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为宜。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厂把购进的、已获证的粉状磷肥进行再加工生产成颗粒磷肥是生产BB肥的中间环节,且其再加工行为仅使磷肥的形状发生变化,而其主要成分的含量或成分未发生变化,不应单独割离并视为两个生产行为,因此该厂不需要申领颗粒磷肥的生产许可证;但对于该厂无证生产假冒BB肥的处理意见与第一种意见相同。
第四种意见认为:对该厂生产颗粒磷肥的意见与第三种意见相同;但对于该厂无证生产假冒BB肥的处理意见与第二种意见相同。
此案应如何正确处理,敬请系统内外同仁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