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对地理标志和商标进行了区分,但并未对这两个概念下定义。公司使用商标是为了在市场上将自己的产品与其它生产者生产的类似产品区分开来。其目的是对货物的生产者而不是地理标志加以区分。从另一个角度讲,地理标志并非局限于某一生产者,所有有资格使用的生产者均可使用。
商标一般都采用独特的符号、图案或单词,销售商用它们来区分和确定其产品的来源。独特的包装、组合色彩、建筑设计、产品类型及整体外观也可授予商标。
商标的拥有者具有将该商标使用于特定的产品及相关产品的专有权。相反,地理标志并不为任何生产者所专有,只要是其所指地区内的生产者都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