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巴黎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根据《巴黎公约》,非法使用产地标记的主要救济措施是在进口时扣押产品,或至少是禁止进口,或是国内扣押。根据《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凡生产、制造或销售此项商品的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无论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企业设在被冒称原产地标记的地方、地区或国家或在使用该虚假标记的国家者,均应视为有关当事人。”《巴黎公约》第10条并未明确提及原产地名称。但是,应该理解为它已包含在短语“原产地标记”内。因为:首先,《巴黎公约》对这两种表述是一视同仁的;其次,从概念上看,所有的原产地名称构成了产地标记的一种。

  《巴黎公约》第19条允许各方“在其相互间签订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专门协定”,有两个协定便是这样签订的,即《马德里协定》和《里斯本协定》。(摘自《国内法与国际法中的地理标志》)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31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