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地理标志的保护是依据各国制定的国内法进行的,且仅限于该国范围之内。法国建立的保护地理标志的体系是最完善的。但对产品来说,仅有国内保护是不够的,因为它们经常会在原产国以外的地方被仿制。因此,不久后人们就明显认识到,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以确保这些地理标志在国际上受保护,且国家之间对保护水平是互认互惠的。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缔结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第一步。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公约各方不得在本国与其他国之间进行歧视。《巴黎公约》将“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作为保护的对象。第1条第2款写道:“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