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每个成员须保证设立一个咨询点,能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境内有兴趣的各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提供有关下述内容的文件:
10.1.1 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有执法权的非政府性机构、或上述机构是成员或参与者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在其境内采用或拟定的任何技术法规;
10.1.2 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上述机构是成员或参与者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在其境内采用或拟定的任何标准;
10.1.3 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有执法权的非政府性机构、或上述机构是成员或参与者的区域性机构在其境内实施的或拟定的任何符合性评定程序;
10.1.4 本成员或其境内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在国际性和区域性标准化机构、符合性评定体系中的成员身份和参加活动情况,以及在本协议范围内达成的双边和多边协议的情况;咨询点还须能够提供有关这些体系和安排的有关规定的合理信息;
10.1.5 按本协议发布通报的地址,或提供如何得到这类信息的信息;
10.1.6 第10.3款所述的咨询点的地址。
10.2 如果一个成员因法律或行政原因设立一个以上的咨询点时,该成员须向其他成员提供每一个咨询点工作范围的完整和明确的信息。此外,该成员须保证将发到非对口咨询点的任何询问迅速转给对口的咨询点。
10.3 各成员须尽其所能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建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境内有兴趣的各方的所有合理询问,并提供下述有关内容的文件,或提供从何处可以得到这些文件的信息:
10.3.1 非政府标准化机构或这类机构是成员或参加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在其境内采用或拟定的任何标准;
10.3.2 非政府机构或这类机构是成员或参与的区域性机构在其境内实施的或拟定的任何符合性评定程序;
10.3.3 其境内非政府机构参加国际性和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和符合性评定体系的成员身份和活动情况,以及参加本协议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协议的情况;他们还须能够提供这些体系和安排的有关规定的合理信息。
10.4 各成员须尽其所能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当其他成员或其他成员中有兴趣的各方根据本协议条款索取文件副本时,除实际递送费用外,提供的价格(AD有定价)须与提供给本国或任何其他成员的价格相同。
10.5 如有其他成员要求,对于某项通报覆盖的文件,发达国家成员须提供该文件的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本,或者,如果文件篇幅较长,则应提供文件摘要译文。
10.6 秘书处按本协议规定收到通报后,须将此通报副本分发给所有成员和有关的国际标准化和符合性评定机构,并提请发展中国家成员注意任何关系其特殊利益的产品的通报。
10.7 凡是一个成员与任何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在技术法规、标准或符合性评定程序上达成可能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协议时,至少协议中某一方应通过秘书处,将此协议拟覆盖的产品,并该协议的简要说明,通知其他成员。如有要求,应鼓励有关成员与其他成员进行磋商,一达成类似协议或为加入此协议作出安排。
10.8 本协定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要求:
10.8.1 以非成员语言出版文本;
10.8.2 除第10.5款规定外,以非成员语言提供草案细节或副本;或者 10.8.3 各成员提供他们认为公开后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信息。
10.9 提交给秘书处的通报必须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
10.10 各成员须指定一个中央政府机构,在国家一级负责执行本协议关于通报程序的条款,不包括附件 3中的规定。
10.11 但是如果由于法律或行政原因,由两个或多个中央政府机构负责通报程序,相关成员须将每个机构的责任范围完整和明确地提供给其他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