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如被要求,各成员须就技术法规的制定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咨询。
11.2 如被要求,各成员须就建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问题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咨询,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他们提供技术援助,并应鼓励本国标准化机构采取类似做法。
11.3 如被要求,各成员须尽其所能采取合理措施,安排其境内的管理机构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咨询,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就以下问题向他们提供技术援助:
11.3.1 管理机构或按技术法规开展合格评定的机构的建立;
11.3.2 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最佳方法。
11.4 如被要求,各成员须尽其所能采取合理措施,就在提出要求的成员境内,根据该国已采用的标准建立符合性评定机构问题,为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咨询,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他们提供技术援助。
11.5 如被要求,各成员须就进入接受请求的成员境内的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实施的符合性评定体系的步骤,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咨询,这些步骤是那些想进入上述体系的生产商必须采纳的。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他们提供技术援助。
11.6 如被要求,是国际或区域性符合性评定体系的成员或参与其活动的各成员,须就加入或参与这些体系并为履行其义务而需要建立的机构和合法体制问题,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咨询,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他们提供技术援助。
11.7 如被这样要求,各成员须鼓励其境内是国际或区域性符合性评定体系成员或参与其活动的机构,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咨询,并在建立机构从而使其境内的有关机构履行成员或参与者义务方面,考虑向他们提供技术援助。
11.8 根据第11.1款至第11.7款的规定向其他成员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时,各成员须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