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国家认监委昨日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业内人士介绍说,目前由于历史等原因,一些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还存在着一些关联,导致认证机构出现不客观不公正的现象,认证机构与行政利益的关系有待剥离。
为此,国家认监委在此次出台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也不能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同时, 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征求意见稿规定,认证机构可以设立办事机构,以认证机构的名义从事认证宣传和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另外,办事机构不得从事签订认证合同、代收认证费用、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等认证活动,如果违反规定,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要责令其办事机构停止认证活动,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要给予其停业整顿6个月的处罚,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