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检验检疫局检疫人员在对某韩国籍外轮进行登轮检疫时发现,该轮未按《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悬挂相应检疫信号。检疫人员登轮后,立即向船方指出了此违法事实,对其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出具了当场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在卫生检疫机关发给入境检疫证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昼间在明显处所悬挂国际通语信号旗:(一)“Q”字旗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二)“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夜间在明显处所垂直悬挂灯号:(一)红灯三盏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二)红、红、白、红灯四盏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为控制传染病随国际航行船舶传入我国,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设立了此相应的船舶检疫信号。船舶悬挂检疫信号的目的是告知周围船舶或人员:本轮申请检疫,请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以防止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的危险。因此,悬挂必要的检疫信号是阻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一种必要方式,对国境口岸乃至整个社会人群的身体健康都存在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纵观2007年全年,入境船舶当场行政处罚中有近60%为未悬挂检疫信号。所以,检疫机构提醒所有船方或代理人员,在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水域时,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悬挂检疫信号,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公共风险因子的传播、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