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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不能“带病”入境——浅谈入境船舶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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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装箱船为主的海运业的繁荣,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的公共卫生风险,这给出入境检疫工作,尤其是入境船舶检疫方面带来挑战。2007年6月,WHO颁布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给入境船舶检疫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新要求带来新特点

  首先,新条例引入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取代了以往的“检疫传染病”。新提法不但涵盖以往的霍乱、鼠疫与黄热病3种“检疫传染病”及其他传染病,也把世界各地发生的生物、化学或核辐射材料的意外、自然或者有意泄漏(恐怖袭击)等严重影响公共卫生的事件容纳进去,并对港口口岸主管当局应对此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第二,提出“临时建议”和“长期建议”作为对入境对象卫生控制管理的主要规范。对特定的公共卫生风险,以“长期建议”的形式提出了常规或定期采取的适宜卫生措施,包括对受染交通工具如船舶的消毒、除污、除虫和灭鼠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临时建议”形式提出了卫生监测或控制的应对措施,使国际间卫生控制措施进一步得到规范。

  第三,新条例使用了《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证书》取代《船舶除鼠证书/免于除鼠证书》,《国际黄热病预防接种或复种证书》也相应改为《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进而对船舶、人员监测、预防、控制的范围、内容和要求都相应扩大。

  第四,明确港口疫情暴发预警和应对的“核心能力要求”。新条例明确港口当局必须具有疾病疫情预警应对核心能力,包括专业人员对船舶集装箱实施检疫查验,提供包括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媒介控制符合要求的健康环境,提供快速诊断、转运、隔离、治疗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设施,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以保障人身健康、流行病预警和应对战略的顺利实施。

  加强检疫管理是上策

  针对入境船舶检疫管理的新特点,检验检疫部门需积极应对。

  首先,应充分利用资讯信息,加强船舶动态管理,掌握船舶是否来自“受染地区”或者“媒介控制措施地区”,是否携带“感染源”或“污染源”,通过建立入境船舶检验检疫信息的专用管理数据库,针对船舶和港口的实际选择适当的检疫方式(电讯检疫,靠泊检疫、锚地检疫),实行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分类管理。

  第二,提高港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加强包括专业卫生人员队伍、实验室技术和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等,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从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风险。

  第三,完善对船舶日常卫生控制的监管。应加强对船员的健康监测和预防接种措施的监管,以及对船舶厨房、食品储藏室、住舱区、饮用水,垃圾等的日常卫生监督,完善有关有毒微生物、媒介宿主、化学物和其他有害物的卫生控制措施,完善船舶日常卫生控制的监管,尽快修订完善卫生控制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签发的具体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证书质量,保证船舶国际间航行的无疫通行。

  第四,加强航行船舶废弃物的后续管理。健全对其后续检疫监管措施,对储存、收集和卫生处理各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和效果评估,保证船舶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建立有效的船舶食品供应卫生监管模式。通过实行船供食品公司的卫生注册登记、供船食品的定点采购和申报查验等制度,建立有效的卫生监管模式,严格把好船供食品的准入和源头关,切实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

  第六,实现对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的系统化管理。作为有害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媒介,压舱水携带外来生物和病原体造成的卫生、环保、经济、海洋生态等问题正越来越受到国际间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关注,制定系统、科学的管理方案已成为船舶检疫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新条例对生态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七,重视对港口和船方企业的宣传教育,增强其船舶检疫业务知识和法律意识,规范日常经营管理行为,保证船舶无感染源或污染源。

作者:彭境垣 吴晓程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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