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世界贸易组织)成员。WTO的三大总协定(《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总协定》)囊括了世界贸易的三大主题,其中《货物贸易总协定》项下的《反倾销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与我国企业尤为密切相关。
应运而生的WTO/TBT协定
在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坚持不懈地努力下,国际间关税贸易壁垒已明显削弱。到WTO诞生(1995年),水落石出——成员1间最突出的国际贸易问题由关税贸易壁垒转为非关税贸易壁垒,而非关税壁垒中又以技术性贸易壁垒最为突出。
WTO为尽量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世界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鼓励自由贸易,成员间签署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尽量避兔各成员所制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成为不必要的贸易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即一个国家或地区为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市场或企业,以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措施为手段形成的贸易障碍。
就我国而言,技术法规应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相关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法规;经国务院授权,各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等;以及地方人大、政府、主管机构制定的地方一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其中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GB)、推荐性国家标准(GB/T)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Z)。按照《TBT协定》的定义,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属技术法规范畴;推荐性国家标准则属于标准范畴。
技术法规和标准既联系紧密,又有着很大差异。比如:技术法规具强制性,而标准往往是推荐、自愿的。再如:标准更为突出的与知识产权相结合。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同时制定与之相应的标准,一可以取得技术上的独立地位:二可以减少或规进技术专利费的支付,甚至实现收取专利使用费的结果。
关注WTO/TBT通报规避出口货损
技术法规强制性的特点决定了一旦进口产品不能满足进日国/地区的技术要求,则将出现禁止通关放行,甚至退货等问题,会给进出日商,尤其是出口商带来极为严重的货损。如果出口商未能及时关注到进口国/地区对其技术法规进行的制、修订工作,未能及时调整其出口产品,则结果不问可知。一般而言,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足够的流动资金和技术专家,在信息获取和产品调整方面所遇到的问题尤为突出。因此,TBT协定贯彻WTO的透明度原则,实行通报咨询制度,要求各成员在其拟制、修订的技术措施不存在相应的国际标准、指南、建议或与之有实质性不同,且该措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予以通报,并对其他成员的相关合理咨询予以答复。可见,TBT通报对于解决信息问题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一信息渠道的经济与快捷就更具吸引力。
为保证TBT通报咨询制度的良好运行,TBT协定特要求各成员建立国家级咨询中心,专门处理TBT方面的通报、咨询事宜。我国入世后,根据国办发(2002)50号文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立了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负责WTO/TBT通报咨询的国内协调,受理、答复有关咨询,业务上接受商务部的指导。
据统计,2003年(截至12月29日),我国发布TBT通报28份,国家TBT通报咨询中心共处理WTO其他成员TBT通报(含补遗和勘误)844份。其中:
1.主要出口市场通报量如下:
东盟:42份;日本:41份;加拿大:37份;美国:26份;欧盟:月份;韩国:19份;澳大利亚:15份;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独立关税区:5份;香港地区:4份。约占2003年WTO/TBT通报总量的25%。
2.我主要出口产品类别通报量如下:
食品:187份;化工:100份;机电:52份;高科技产品:43份;轻工纺织:28份。约占2003年WTO/TBT通报总量的50%。
可见,TBT通报与我国产品出口密切相关。关注通报,有助于减少甚至规避出口货损。
从WTO/TBT通报看技术性贸易措施特点
1.区域性
由于一些成员地域接近,是紧密的贸易伙伴,其技术法规虽各自分别通报,但往往带有连锁性和同一性,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而巴西和阿根廷,由于是南方共同市场的主要成员,其TBT通报除一部分是“本国特色”外,另一部分则往往代表了南方共同市场的一致要求,对于供应商来说,更应予以关注。
WTO中比较特殊的是:欧盟在WTO中作为一个成员出现,其所做TBT通报代表欧盟所有成员,这就意味着通报所述技术性贸易措施将适用于整个欧盟市场。随着欧盟东扩,2004年5月1日,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国正式入盟。欧盟从此成为一个由25个国家组成的贸易集团。而欧盟对进日产品在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严格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将同样适用于新入盟国家。这一方面统一了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技术要求,便利了贸易;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产品出口至新入盟国家的技术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