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加拿大卫生部为加强儿童健康和安全保护,拟修订《危险产品法》附录I(婴儿床和摇篮),推出婴儿床和摇篮法规建议案。该提案的评议截止日期为2004年7月15日,拟批准日期尚未明确。
提案主要内容如下:
1.婴儿床不得具有儿童能爬出的攀爬立足点,以免造成跌伤;
2.将硬质可折叠的和便携式婴儿床的侧边高度要求从560mm增加到660mm,使这类婴儿床符合对标准婴儿床的要求;并且
3.修订《危险产品法》附录I第II部分的第25项,扩充对婴儿床的定义,将“标准婴儿床、便携式婴儿床和摇篮” 改为“婴儿床和摇篮”。
为满足行业要求,并建议:
1.明确婴儿床各种类型侧边的定义;
2.织物制成的或软质侧边的便携式婴儿床仍另行处理,不在此次提案范围之内;
3.使加拿大有关婴儿床角杆的安全要求与美国的要求协调一致。
禁止在加拿大对不符合这些要求的新、旧硬质婴儿床和摇篮进行广告宣传,并禁止销售或进口此类婴儿床。
一般而言,出于对儿童健康和安全的考虑,为满足市场需要,很多进口商除要求产品满足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外,还会要求产品满足一些标准。美、加贸易的紧密性,决定了其彼此间在技术法规和标准方面有很多共通之处。以婴儿床为例,特别是经加拿大转口美国时,进口商往会参考美国材料试验协会的ASTMF1169和F966标准,即:《固定尺寸婴儿床规范》和《固定尺寸和可调尺寸的婴儿床角杆延伸的用户安全规范》。如:考虑到婴幼儿可能从床上站起来,甚至来回跑动等情况,要求床垫的支撑系统的承重满足试验要求的25磅(l1.3公斤)。考虑到婴幼儿可能会用脚踢床栏杆等情况,要求胶的粘合力和其他紧固方法能承受以4土1秒/次的速度蹬50次的试验强度。
因此,出口时,应请进口商明确验收产品所依据的全部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免因要求含混导致货品不符合最终用户的要求,引起索赔、产品召回,甚至卡关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