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报1月4日7版载文《生产日期标注与实际不符如何定性》,对某企业6月生产的马口铁罐头饮料生产日期标注为9月的行为,提出了两种定性意见。我个人认为,应毫无疑问地肯定第一种意见,即应认定为伪造生产日期。
首先,应搞清楚出厂日期和生产日期两个概念。出厂日期是指厂家根据订单要求从成品库提出产品交付客户的日期,而生产日期仅指实际灌装日期。这两个日期是有一定的时间差的。用偷换这两个概念的方法规避检查是一些企业的常用做法。其他还有诸如包装日期、检验日期等,都是出厂日期的一种叫法,都不能等同于生产日期。
其次,该文中第二种意见认为生产日期就是检验日期是错误的。生产日期是客观存在的一个时间点,且是固定的、惟一的、不变的,不会因检验日期的错后而延长。另外,第二种意见机械地、教条地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原则,认为法律法规对罐头如何标注生产日期没做具体规定,也没有明确本案中上述行为属伪造生产日期或其他违法行为。实际上,一部法律不可能具体到规定梨罐头哪天算生产日期,桃罐头哪天算生产日期……如实标注生产日期就是最科学最严谨的提法,也是最好的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