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对其生产的被确认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主动召回,否则,将被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将面临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8月27日起,生产者对其生产的被确认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主动召回,否则,将被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将面临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公布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明确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儿童玩具的召回及监督管理适用该《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所称儿童玩具,是指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但生产者明示不供儿童玩耍的除外。《管理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当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时,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的缺陷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及时实施主动召回。为使召回活动产生好的效果,《管理规定》要求生产者向销售者和消费者通知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和完整,通知的途径或方式应当适当、便于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