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各方的多次修订和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简称“新《节能法》”),该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节能减排是关系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现行的制定于1997年的节能法因“过于原则”、“倡导性条款多而惩戒性条款少”、“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已不符合现实所需。
新《节能法》从完善节能的基本制度、注重体现市场引导与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以及增强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方面着力,对节能目标及其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估审查、节能标准、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等作出新规定。它的出台,无疑将为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现将新《节能法》中涉及的节能标准和能效标识做以下解读(涉及条款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一、提升节能标准地位
新《节能法》中有13项条款内容涉及节能标准,其中4项条款专门针对能效标准而制定。节能标准既是企业实施节能管理的基础,又是政府加强节能监管的依据。要使政府的节能监管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必须建立科学的节能标准体系。目前,我国节能标准不够健全,这次新法规的颁布对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力求通过健全的节能标准,来完善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和新建建筑的市场准入制度。
二、规范节能管理办法
以节能标准为基础,新节能法制定了更加明确的节能管理办法,比如,明确对家用电器、电动机、电力变压器、汽车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和节能认证措施;对不符合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实行淘汰制度;生产高耗能产品,如果能耗超过限额,必须限期治理;禁止销售和进口不符合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已经建成但没有达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等等。
三、明确法律责任,标识违法最高罚10万元
明确了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即: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将承担法律责任;固定资产投资不符合节能审核将承担法律责任;假冒伪造节能标识将承担法律责任;能源统计数据缺失和不准将承担法律责任;能源生产单位无偿为单位职工提供低价能源将承担法律责任;建筑节能违反标准将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不符合节能要求将承担法律责任等等。新《节能法》明确了能效标识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使用能效标识的违规行为最高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能效标准与标识在新《节能法》中的制定与完善,将为能效标准与标识的实施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遏制重大浪费能源的行为,加快淘汰落后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
附件:
新《节能法》中涉及节能标准和能效标识的条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