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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指鹿为马者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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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北京某消费者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件JILSANDER牌T恤,该消费者经过了解发现,JILSANDER为土耳其的一个品牌,但服装代理商在制作商品中文标签时却将产地翻译为意大利,于是他以商场涉嫌欺诈为由将其告上法院。受理此案的朝阳法院11月11日一审宣判,认定这家商场构成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一”原则,判决商场退还原告货款,并赔偿等额钱款。

  商家由于一时疏忽或者出于故意将商品产地标错,这种客观上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指鹿为马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也屡见不鲜。毋庸置疑,由于许多消费者对于涉及商品标识的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并不是十分了解,尤其受外文水平的限制,对进口商品的外文标识信息难以正确解读,无法辨别对应中文翻译的对错,而能够像上述案例中那位消费者一样花费心思较真的人又实在太少,这就在客观上为个别商家有意无意的“疏忽”提供了现实机会。因此可以肯定,尽管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已经相当清楚完备,而政府监管部门在执法层面也已经为消费者提供了十分有效的维权途径和手段,但由于消费者存在维权盲区、误区,商家指鹿为马的欺诈行为远比我们想像得多,其“成功率”也远比我们想像得高。

  事实上,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要揭穿商家的把戏其实并不难,只要把握以下两个简单原则即可:第一就低不就高原则。上述案例中商家把产地土耳其翻译为意大利,无非是企图以此提高商品的价格,因为意大利货比土耳其货具有更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位。依此类推,把菲律宾标成日本、把泰国标为法国、把东莞标为香港等等,都是商家在玩趋高避低的把戏,消费者只要反其道而行之,就很容易发现问题。这个原则也适用于判断其他标识内容,比如本来羊毛含量为50%却标成80%、本来是人造革制品却标为真皮、本为低等级却标为高等级、本为“有效日期”却译成“生产日期”……

  更为关键的是第二个原则,即没事找事原则,或者说是较真原则。正所谓,产生怀疑诚可贵,发现问题价亦高,若要利益得保护,维权部门跑几遭。这样做虽然会花费消费者的一定成本,但必然也会增加指鹿为马者的违法成本,降低其违法收益,况且成功维权最终能够实现维权成本向商家转移,而维权行动越多,社会收益也会越多,这种对个人和社会均有利好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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