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国家新增3类矿砂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随着近年来我国镍、钴、锑工业的蓬勃发展,海关总署发布了2007年第60号公告,规定自12月1日起,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其精矿可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上述货物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此,可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的矿砂由原来的两类增加至5类。

  据悉,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早在2003年就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其中明确规定黄金伴生矿仅指铜矿砂及其精矿。今年3月,海关总署又发布2007年第14号公告,明确铅矿砂及其精矿也可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

  在此,宁波海关提醒企业:进口黄金伴生矿的黄金成分在合同中必须单独作价,并在进口时按黄金价值部分和非黄金价值部分在同一报关单内分项申报。海关同时对黄金伴生矿实行价格预审核制度。进口货物收货人需在进口前填写“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并书面说明作价情况,同时向海关提交分别列明矿砂所含黄金及其他成分各自比例或含量的商检证书和单独列明矿砂所含黄金成分价值的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文件。对于进口合同中黄金未单独作价或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供的文件中无法说明黄金伴生矿价值的,只能按进口总价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作者:周蓝蓝 朱广远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1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