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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条件》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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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证小作坊产品质量安全,近日,四川省广安市质量技监局制定出台了广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条件》地方标准,并经四川省质量技监局批准实施。

  该标准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在参照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卫生要求的基础上制定的。该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保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从6个方面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提出了严格要求。

  一是资质条件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必须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其产品只限本地销售,不得在县级行政区外销售,产品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销售。

  二是生产场所的基本条件。要求加工小作坊外部环境好,清洁卫生,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的污染源和垃圾堆放点;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当隔离;生产区10米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生产区25米内不得有坑式厕所。同时对生产加工场所的消毒设施、灭蝇灯、防鼠网、纱窗等防鼠、防蝇、防蚊虫设施,以及原辅材料、半成品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三是应具有所加工食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对设施设备的材质、结构等提出了严格要求。

  四是按生产工艺的先后和产品特点,应将原辅材料、半成品处理和容器的清洗、消毒及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生产加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护盖、罩等措施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污染和变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标准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情况应当做好登记,并将使用情况报送监管部门备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做好食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加强质量控制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实行召回制度,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生产加工的产品应经检验合格方可销售。

  五是购进的原辅材料应当索取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属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验明QS标志,以保证原辅材料的质量安全;生产用水应清洁卫生,符合标准要求。如需配备贮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并定期清洁、消毒;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不得对食品产生污染。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可简单包装,但不得进行预包装;不得使用非食品原辅材料或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原辅材料的贮存应当防潮、防鼠、防污染,不得用过期变质的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辅材料的进货台账。

  六是生产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遵守生产场所的各项安全卫生纪律和操作规程。
作者:龚志伟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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