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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管理亟待规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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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基本走上了依法采购、规范发展的道路,但是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推进,还需要一些配套的制度来辅助,完善的机构作保证。据悉,"供应商准入"制度也在建设的雏形当中,但其完善发展可能还有一段路要走。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包括购货方、采购人和供应商三个主体,政府采购的交易需要三方共同完成,供应商作为货物的供给者,应当有一个制度对其进行规范,这个制度就是"供应商准入"制度。

  当前,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而政府采购引入了招标竞争机制,促使企业在规范的竞争环境中凭借自身的实力、信誉取胜,而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同时也是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主体,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既是对供应商的限制,同时也是对供应商的一种保护。

  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它是节约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有效手段,能够从源头上制止腐败,堵塞漏洞,可以解决政府采购中因企业资信问题带来的采购失误,避免出现企业虚假投标等现象,杜绝没有资质能力的企业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从实质上讲,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即是加强对供应商的资格管理。这种资格范围很广,包括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大小、生产产品的能力、社会信誉、售后服务体系等,涉及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涉及业绩情况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以前在相关领域的业绩,包括项目名称、效果及用户意见等。应该说,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是与国际规则接轨、助力中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各地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中都建立了供应商库,制定了进入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取得了相应的成效。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在每次招标工作中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与核实中,虽然法律对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有了明确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各地对供应商的登记与审查的情况不一,使供应商在不同的地区投标都要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这样既增加供应商的费用,又造成政府采购基础工作的不一致,增大采购人对供应商审查的工作量,因此有专家建议,对供应商的审查和认同,各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基本证件应一致,并实行互相承认,资源共享;定期审查,变更通报;一地违纪,多地共处的措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下,各地通过对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和同一项目的严格审核后,其他各地在对同一项目、同一规格的招标,对供应商的资格应同等认可,给予确认,不应在等同的条件下再审,以减少供应商的费用和采购管理机构自身的麻烦。使经过严格审查过的供应商在各地都能在同等条件(同一项目、同一规格、统一要求)招标中有共享的便利。对政府采购部门来说,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对同一项目的供应商做到资源共享,从而打破地区封锁,地方保护。

  随着地区和业务的扩大,有的供应商会进行不同方面的变更,采购部门不可能每次招标对供应商进行实地验证,因此,各自对供应商进行定期审查非常重要,在不同时期进行同一项目招标中对供应商的情况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网络和相关通讯进行咨询,同时对变更的供应商除供应商自身通报外,各地也应采取不同方式对外公告,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效进行。

  虽然各地都出台了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法也严格地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总有少部分供应商在一些方面违规违纪,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保证大部分供应商权利的条件下,根据国外经验(黑名单制、黄牌警告等),建议实行对查实的少数多次违纪的供应商,不论某一地方作出认定(如取消资格),其他各地在同一项目的招标中,都有权以同等处罚相待 。

作者:佚名 来源: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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