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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3.15”,供应商有八大事项可向财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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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3.15”消费者权益日里,供应商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者,有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一、采购信息的地方封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地方为了保护其当地供应商的局部利益,就采取对外封闭采购信息的办法,变相地阻断、排斥外地供应商进入当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使供应商在采购信息的享受上形成了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影响了他们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当权利,而《采购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对此,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就应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必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采购信息都能及时、充分地发布到位,对有令不行、行而不禁继续变相封锁采购信息的行为,必须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制裁,甚至于公开曝光。

二、评审专家的素质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为了提高其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效果,以满足其特定的“目的”和“需要”,在“聘请”评审专家时,往往过多地考虑了拟聘人士的一些特殊身份和地位,如,有些地方出于扩大其招标采购社会影响力的目的,就聘请了一些没有评审能力的“地方官”作为评审专家;有的地方出于显示其招标采购工作清正廉洁的目的,就聘请了一些“外行”的纪检等部门的同志作为评审专家等等,这种聘请专家而很少考虑他们对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评审能力的现象,很容易会影响招标采购活动的最终评审效果,从而使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丧失客观公正性,进而影响了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三、监管机构的越位与缺位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善于“弄权”的政府采购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暗地里把监督管理的职能作为其“谋财”的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谋取私利,有的假借行使其“监管”职责之便,趁机向采购人“推荐”供应商;有的伺机介入具体的采购操作,以达到其各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有的还喜欢利用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的机会,管这管那的,甚至于有的还直接为采购人指定具体品牌等等,监督管理工作严重越位,而与此相反,有的监管人员,却对其应当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能不管不问,如,有的现场监督走过场,有的怕得罪人,有的不认真解决供应商的投诉等等,为暗箱操作留下了可乘之机,从而影响了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四、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总有一种模糊认识,认为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果等与其工资福利等个人利益没有直接的牵连,从而导致在思想上不求进取、工作上责任心不强,业务操作水平低下却又缺乏加强学习的动力,甚至于还有一些同志的职业素质低下,大搞暗箱操作等等,这就严重地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损害了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对此,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必须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努力提高技能水平,以切实维护各采购当事人的权益。

五、供应商的资格门槛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一些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等,为了减少或阻挠外地供应商前来本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就变相地“抬高”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采购市场的“门槛”,提高对其资格审查的标准,从而使他们失去了参加竞争的机会,而《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对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严格规范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行为,确保所有的供应商都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市场待遇,避免各种变相“排外”的思想发生。

六、采购市场中的“土霸王”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地方的供应商为了达到其共同“垄断”当地政府采购市场的目的,就相互勾结,共同对付、排斥、阻挠外地供应商的介入,面对这些“土霸王”,不少的外地供应商即使知道自己有资格、有能力参与外地相关的政府采购活动,但就是不敢去投标,从而只得自动放弃参与竞争的念头。对此,各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排外”、“ 欺外”行为,严惩“地头蛇”,以切实有效地维护外地供应商的正当权益,使他们能够“敢于”参与任何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

七、合同条款的显失公平问题。
《采购法》第四十五条虽然明确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但政府采购合同究竟应当具备哪些条款,至目前为止,还未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一些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问题,如,有的中标商,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采购人却临时提出了更加苛刻的服务条款和要求,从而使供应商的权益蒙受到了例外的侵害,也有一些采购当事人,在订立采购合同时,由于不清楚要兼顾国家和社会等其他方面的利益,结果,供应商受到了处罚,也真很冤枉等等,对此,不少的供应商们强烈呼吁,必须要尽快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以便他们能够更加清楚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其依法应当享受的权益。

八、有关方面的服务态度问题。
政府采购市场体现了地方政府的形象,为此,任何一个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必须要精简各种审批程序、提高各个环节的办事效率,严格依法办事,并进一步提供各个活动环节的业务指导,为前来本地的供应商提供全程的、一站式的周到服务,使他们生活得开心,工作得轻松,并能深深地感觉到,虽然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是激烈的、无情的,而政府采购的服务环境却是有义的、温和的,即使不能“中标”而回,却也能“满义”而归,这也是采购监管部门的重大职责,而对那些服务态度恶劣,严重扰乱采购市场环境和秩序的行为,必须要坚决予以整顿。

作者:佚名 来源: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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