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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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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电 商务部11月21日发布2007年第81号公告,公布了甲乙酮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大陆的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根据终裁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时,应依据最终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6%~66.4%)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甲乙酮是一种有机溶剂,用于炼油、染料、涂料、香料、黏合剂、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合成革等行业,还可用于制备某些抗氧剂、硫化促进剂及硝化纤维素、醋酸纤维素、聚氨酯树脂、乙烯树脂、丙烯树脂、醇酸树脂、酚醛树脂、油墨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41200。 

  甲乙酮反倾销案于2006年11月22日立案,经过初步调查,商务部于2007年8月8日发布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商务部终裁确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作者:罗沙 周英峰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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