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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公安检验检疫《联络协作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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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10月31日,南京检验检疫局与南京市公安局联合召开大会,签订并发布《联络协作协议》,探索了一条与公安部门协同执法、共同把关的新路子。双方约定:共同维护出入境检验检疫秩序,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倒买倒卖和伪造、变造检验检疫单证等严重扰乱检验检疫工作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非法商品进出国门,增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整体合力,建立防范、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

  据介绍,检验检疫部门通过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弥补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某些局限性,丰富了侦查、打击检验检疫领域刑事犯罪活动的手段;检验检疫部门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开展情报信息收集研究工作,积极拓展情报信息收集渠道,探索构建逃避商检案件、作案成员以及易发案区域和行业情报信息库,及时遏制犯罪苗头;对于已发生的案件,通过公安、司法部门的侦破惩处,对犯罪分子的震慑极大,起到惩防并举的作用,增强了防范打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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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络协作的具体内容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组织检验检疫业务和打击防范经济犯罪专业培训,提高双方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是开展专项整治监管。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及重大节假日前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三是加大联合执法和法律宣传力度。双方加大日常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外贸经营企业、进出口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代理报检单位及其人员的法律宣传力度;对于制假售假、逃避检验检疫、伪造报检单证,骗取、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等行为,凡是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迅速进行立案查处,从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机制。充分利用双方的有效资源,定期和不定期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打击违法犯罪的准确性。

  五是开展对策研究。密切关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改革模式转变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研究新的方法和对策,努力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尽力把可能出现的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阻碍、抗拒执法等不法侵害时,公安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七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符合追诉标准及有关司法解释,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移送。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对移送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原则上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应将案件侦办情况及时告知移送机关。

作者:吴淮 马广一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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