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伤残军人,徐先生购买机票本应享受半价优待,然而,某航空公司北京营业部却以公司没有规定为由,拒绝给予徐先生优待。为此,徐先生将航空公司及其北京营业部一并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航空公司及其北京营业部退还徐先生多付的1580元机票款;给付交通、电话等费用共计260余元。
2004年7月31日,徐先生购买了由北京到西安的往返机票,并要求享受伤残军人半价优待。营业部以公司没有规定为由予以拒绝,徐先生于是花3160元购买了全价票。此后,徐先生多次到中国民航总局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咨询、投诉,并多次电话联系航空公司及其北京营业部,要求解决。为此花费交通、电话等费用330余元。期间,航空公司北京营业部先后两次到徐先生处退还多收的机票款并赔礼道歉,并发给300元奖金,但徐先生未接受。
2004年9月9日,徐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航空公司及其北京营业部返还多收的1580元机票款及为维权花费的电讯、差旅费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航空公司北京营业部在中央级报刊上赔礼道歉。航空公司及其北京营业部同意退还多收的机票款,赔偿电讯费;但对徐先生提交的出租车票及精神损失费不予认可;不同意登报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徐先生作为伤残军人理应享受购买半价机票的优待。航空公司北京营业部未向其出售半价机票,系对《民航规财发[2004]51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错误理解。故对徐先生为购买机票所多支付的票款应当退还,并应给付徐先生为解决此事花费的合理费用;徐先生要求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航空公司北京营业部及航空公司已分别采用登门道歉和书面赔礼道歉等形式对徐先生表示了歉意,故对其要求在中央级报刊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徐先生不服,上诉到市二中院。二审法院近日宣判,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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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民航规财发[2004]51号》文件第四条“需要说明的问题”中第2项第二段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伤的人民警察乘坐国内航班的票价,统一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计算,航空公司不得附加购票时限等限制性条件”。